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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8.3.3条
5.8.3.3 企业应组织作业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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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8.3.4条
5.8.3.4 作业完毕,企业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并组织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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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9.1.2条
5.9.1.2 施工作业前,企业应审核承包商的施工方案,核实确认施工作业程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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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9.1.3条
5.9.1.3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周边潜在的火灾、爆炸及有毒物质泄漏等安全风险、应急响应措施和要求,并对承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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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0-2025 )第4.1条
4.1 作业所在单位人员应坚持及时退守到安全状态、有效防止能量意外释放的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原则,非必要不进行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不应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设备、管线上进行带压 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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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0-2025 )第4.2条
4.2 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应按照高风险作业进行管控,制定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的管控措施及管理要求,带压开孔应进行变更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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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0-2025 )第4.3条
4.3 从事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源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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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0-2025 )第4.4条
4.4 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勘测现场环境和设备状况,确定带压密封或带压开孔方案,经作业所在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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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0-2025 )第4.5条
4.5 施工单位应指定具备带压作业管理经验的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管,作业过程中不应随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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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0-2025 )第4.6条
4.6 作业所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指定现场作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