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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9条
4.9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GBZ/T260中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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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0条
4.10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
a)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b)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c)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d)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e)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f)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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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1条
4.11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
a)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b)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
c)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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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2条
4.12作业时使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氧气检测仪应符合GB15322.3和GB/T50493一2019中5.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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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3条
4.13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a)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b)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d)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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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4条
4.14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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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5条
4.15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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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6条
4.16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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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7条
4.17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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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8条
4.18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安全作业票样式和管理见附录A和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