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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1.1条
5.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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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1.2条
5.1.2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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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1.3条
5.1.3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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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1.4条
5.1.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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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1.5条
5.1.5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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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条
5.2作业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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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条
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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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2条
5.2.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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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3条
5.2.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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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4条
5.2.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答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