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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5条
5.2.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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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6条
5.2.6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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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7条
5.2.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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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8条
5.2.8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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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9条
5.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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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0条
5.2.10在厂内铁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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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1条
5.2.11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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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2条
5.2.12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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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3条
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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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4条
5.2.14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