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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5条
5.2.15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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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6条
5.2.16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15577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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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3.1条
5.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a)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b)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c)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d)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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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3.2条
5.3.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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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4条
5.4特级动火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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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4.1条
5.4.1特级动火作业应符合5.2、5.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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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4.2条
5.4.2特级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b)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c)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d)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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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5条
5.5固定动火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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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5.1条
5.5.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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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5.2条
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
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
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