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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2.3条 4.2.3现场处置时,同一部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同一装置区内一般应为2人,最多不得超过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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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3.3条 4.3.3 严格作业安全条件确认,严禁仅把"目视、鼻嗅、耳听、手摸"等作为最终安全条件确认的手段。确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泄压结束的确认,如观察现场压力表的指针升降过程或者 DCS 上压力变化曲线、通过两套或以上不同形式的压力监测系统比对确认、根据物料危险特性微开导淋或放空阀确认等。
 (2)容器、管线能量隔离有效性的确认,如盲板是否按要求加装、放空导淋是否全部打开、连接管线是否已经断开等。
 (3)电气设备断电确认,如断电后开关柜上锁挂牌、现场进行点试、使用仪表进行带电检测、将断路器(抽屉)拉至检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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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4.1条 4.4.1 处置作业过程中涉及管线、设备打开时,应将拆装部位前后端泄压、吹扫置换并与运行系统有效物理隔离,严禁以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加装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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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4.2条 4.4.2 处置作业过程中非必要不得进行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应急处置中确需进行的,企业应开展作业可行性评估,勘测现场环境和设备状况,制定专项作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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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4.3条 4.4.3 严禁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设备、管线上进行带压作业;严禁在未进行测厚、无法有效阻止材料裂纹继续扩展、结构和材料的测度及强度不满足安全要求、保障措施未有效落实等情况下进行带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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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3.6条 3.6在危险性工作场所中根据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程度、可能达到的最高浓度配备足够的空气呼吸器并考虑以下原则:
 a)在缺氧工作场所,应按作业岗位额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轮换作业可按实际作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
 b)工作场所存在风险且距离较远不便携带,应在该工作场所配备。多个工作场所存在风险但相距较近,应选择便于取用的地点集中配置。
 c)在设定的逃生通道处设置存放点。
 d)使用频次、气源容量和备用气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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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3.7条 3.7使用单位应采取吿知、培训、监护作业等方式,保证任何使用者都能够安全、正确地使用本单位提供的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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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3.8条 3.8使用人员应进行以下技能培训,经本单位实际考核合格。
 a)本岗位配备的空气呼吸器结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了解各部件的原理与性能。
 ——正确识别空气呼吸器及气瓶上的相关标识。
 ——掌握空气呼吸器部件组合及着装带调节方法。
 ——掌握面罩佩戴密合性检査方法及呼吸是否顺畅的检査方法。
 ——掌握气瓶内剩余气体能够维持呼吸的时间。
 ——能在60s内正确佩戴空气呼吸器。
 ——掌握保持平稳呼吸,延长有效使用时间的方法。
 ——了解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时与其他人员配合作业的注意事项。
 ——了解与其他防护用品配合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b)了解所佩戴的空气呼吸器与工作场所危害物质的适应程度及各种浓度允许的工作时间。                                                    c)了解与本岗位有关危害物质的性质及防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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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4.1.1条 4.1.1佩戴后产生不良生理或心理反应者在作业时应慎用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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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4.1.2条 4.1.2根据预判作业时间,备足备用气源。若连续工作时间较长,应采用气瓶组或其他型式空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