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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3.7条
3.7 动火、受限空间、设备或管线打开等作业,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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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2.2条
4.2.2 处置过程中应严格管控现场人员,明确责任分工,按最少化原则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严禁与处置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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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2.3条
4.2.3现场处置时,同一部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同一装置区内一般应为2人,最多不得超过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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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3.3条
4.3.3 严格作业安全条件确认,严禁仅把"目视、鼻嗅、耳听、手摸"等作为最终安全条件确认的手段。确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泄压结束的确认,如观察现场压力表的指针升降过程或者 DCS 上压力变化曲线、通过两套或以上不同形式的压力监测系统比对确认、根据物料危险特性微开导淋或放空阀确认等。
(2)容器、管线能量隔离有效性的确认,如盲板是否按要求加装、放空导淋是否全部打开、连接管线是否已经断开等。
(3)电气设备断电确认,如断电后开关柜上锁挂牌、现场进行点试、使用仪表进行带电检测、将断路器(抽屉)拉至检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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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4.1条
4.4.1 处置作业过程中涉及管线、设备打开时,应将拆装部位前后端泄压、吹扫置换并与运行系统有效物理隔离,严禁以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加装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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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4.2条
4.4.2 处置作业过程中非必要不得进行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应急处置中确需进行的,企业应开展作业可行性评估,勘测现场环境和设备状况,制定专项作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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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4.3条
4.4.3 严禁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设备、管线上进行带压作业;严禁在未进行测厚、无法有效阻止材料裂纹继续扩展、结构和材料的测度及强度不满足安全要求、保障措施未有效落实等情况下进行带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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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条
第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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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八条
第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
(三)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六)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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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水源、水厂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水库、海洋、重要调水输水线路、蓄滞洪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有关军事设施;
(八)核设施;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