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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4.1.3条 4.1.3压力表应固定在肩带易观察的位置上,并随时观察,掌握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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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4.1.5条 4.1.5使用空气呼吸器时应两人以上共同作业,相互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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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4.1.6条 4.1.6进入密闭环境或有限空间作业,应同时配备通信设备,保持与外部的联系。监护指挥人员要控制使用时间,及时提醒作业人员撤离工作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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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5.1.1条 5.1.1 新购空气呼吸器投入使用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基本性能核查,并将核查记录存档备查:
 a)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b)目视检查:外表面无损伤,可能与佩戴者接触的零件表面应无锐边和毛刺。
 c)结构紧凑,应能通过作业环境的狭小通道。                                                                                          d)配件齐全。
 e)逐台进行呼吸试验,核查空气呼吸器能否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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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部防护 安全帽》(GB 2811-2019)  第4.1.1条 4.1.1安全帽按性能分为普通型(P)和特殊型(T)。普通型安全帽是用于一般作业场所,具备基本防护性能的安全帽产品;特殊型安全帽是除具备基本防护性能外,还具备一项或多项特殊性能的安全帽产品,适用于与其性能相应的特殊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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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3.0.10 条 3.0.10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设不少于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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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6.0.19 条 6.0.19氧气站内设有各种气体压缩机的房间或作业场所应根据压缩机类型、规格或制造厂家提供的噪声声压等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087的有关规定确定釆取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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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11.0.4 条 11.0.4车间内氧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2车间内氧气管道宜沿墙、柱或专设的支架架空敷设,其高度应不妨碍交通和便于检修;
 3氧气管道与其他管线共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0.2条第5款的规定;
 4当不能架空敷设时,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1.0.3条第2款?第4款和第8款的规定;
 5进入用户车间的氧气主管应在车间入口处装设切断阀、压力表,并宜在适当位置设放散管;
 6氧气管道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应高出附近操作面4m以上的无明火场所;
 7氧气管道不得穿过高温作业及火焰区域。当必须穿过时,应在该管段增设隔热措施,其管壁温度不应超过70°C;
 8穿过墙壁、楼板的氧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不得有焊缝,管子与套管间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的软质材料填实;
 9氧气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当必须通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时,其在房间内的管段上不得设有阀门、法兰和螺纹连接,并应采取防止氧气泄漏的措施;
 10供切割、焊接用氧的管道与切割、焊接工具或设备用软管连接时,供氧嘴头及切断阀应设置在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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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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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