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七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设备管理、储存条件、开停车和检维修、变更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3.6条
3.6在危险性工作场所中根据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程度、可能达到的最高浓度配备足够的空气呼吸器并考虑以下原则:
a)在缺氧工作场所,应按作业岗位额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轮换作业可按实际作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
b)工作场所存在风险且距离较远不便携带,应在该工作场所配备。多个工作场所存在风险但相距较近,应选择便于取用的地点集中配置。
c)在设定的逃生通道处设置存放点。
d)使用频次、气源容量和备用气源数量。
-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3.7条
3.7使用单位应采取吿知、培训、监护作业等方式,保证任何使用者都能够安全、正确地使用本单位提供的空气呼吸器。
-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3.8条
3.8使用人员应进行以下技能培训,经本单位实际考核合格。
a)本岗位配备的空气呼吸器结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了解各部件的原理与性能。
——正确识别空气呼吸器及气瓶上的相关标识。
——掌握空气呼吸器部件组合及着装带调节方法。
——掌握面罩佩戴密合性检査方法及呼吸是否顺畅的检査方法。
——掌握气瓶内剩余气体能够维持呼吸的时间。
——能在60s内正确佩戴空气呼吸器。
——掌握保持平稳呼吸,延长有效使用时间的方法。
——了解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时与其他人员配合作业的注意事项。
——了解与其他防护用品配合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b)了解所佩戴的空气呼吸器与工作场所危害物质的适应程度及各种浓度允许的工作时间。 c)了解与本岗位有关危害物质的性质及防护知识。
-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4.1.1条
4.1.1佩戴后产生不良生理或心理反应者在作业时应慎用空气呼吸器。
-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4.1.2条
4.1.2根据预判作业时间,备足备用气源。若连续工作时间较长,应采用气瓶组或其他型式空气呼吸器。
-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4.1.3条
4.1.3压力表应固定在肩带易观察的位置上,并随时观察,掌握作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