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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8.2.3条
8.2.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GB51210等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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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8.2.4条
8.2.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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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8.2.5条
8.2.5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属地生产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护装备(如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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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8.2条
8.2.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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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8.2.7条
8.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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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8.2.8条
8.2.8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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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8.2.9条
8.2.9因作业需要,须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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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8.2.10条
8.2.10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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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8.2.11条
8.2.11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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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1条
9.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