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5.2.2条
5.5.2.2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由主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相关内容通过设置在企业主门岗显著位置的显示屏进 行显示。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5.3.1条
5.5.3.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明确双重预防机制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定期考核。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5.3.4条
5.5.3.4 企业应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将安全风险事件管控措施的检查频次与管理要求,分解落实到从主要负责人到基层操作人员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所有人员。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12.2.2条
5.12.2.2 企业应组织应急预案评审,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实施,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4.4条
4.4企业应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训,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检维修人员应进行专项粉尘防爆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