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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8.5条
库房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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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08第8.7.6条:油漆类、涂料应专库贮存,挥发性油漆应密封保管,可燃、易燃、有毒材料应分别存放,库房严禁烟火并设置警示标志和消防器材。
油漆、稀料露天存放,未配置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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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3.2.10条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不得泄露,应设有专门库房,其地面进行隔离防渗处理。废弃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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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8.6.6条
油漆类涂料应专库储存,挥发性油漆应密封保管,可燃、易爆、有毒材料应分别存放,库房严禁烟火,并设置警示标志和配置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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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5条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②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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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3.2条: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危化品中间库房内的电气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照明灯不防爆;电线未穿管或线管接头不密封;开关不防爆;抽风机电机不防爆;电风扇不防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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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第10.3.5条: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车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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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防止静电事故通用通则》(GB 12158-2006)第6.1.10的要求,静电危险场所要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甲类库房入口处三个人体防静电消除器非本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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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6.7条: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主通道存放物品,导致宽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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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5.2条
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
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
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