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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8.0.2 条
8.0.2有爆炸危险、火灾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应为1区爆炸危险区,离心式氧气压缩机间、液氧系统设施、氧气调压阀组间应为21区火灾危险区,氧气灌瓶间、氧气贮罐间、氧气贮气囊间等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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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1.0.1 条
1.0.1为了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使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釆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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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1.0.2 条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岀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矿井井下;
2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
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5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6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釆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7医疗室内;
8灾难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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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1.0.3 条
1.0.3本规范不考虑间接危害对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相关电力装置设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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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1.0.4 条
1.0.4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由负责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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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1.0.5 条
1.0.5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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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2.0.1 条
2.0.1闪点 flash point
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或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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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2.0.2 条
2.0.2 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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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2.0.3 条
2.0.3 环境温度 ambient temperature
指所划区域内历年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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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2.0.4 条
2.0.4 可燃性物质 flammable material
指物质本身是可燃性的,能够产生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