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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GB 11948-2008)第4.4条
1.液氯贮槽(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
2.液氯充装结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处于满液封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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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8.2条
氧气流速 管道中氧气的最高允许流速,根据管道材质、工作压力,不应超过表9的规定。
表9 管道中氧气最高允许流速
材质 工作压力p/MPa p≤0.1 0.1<p≤1.0 1.0<p≤3.0 3.0<p≤10.0 10.0<p≤15.0 p≥15.0
碳钢 根据管系压降确定 20m/s 15m/s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奥氏体不锈钢 30m/s 25m/s p×v≤45MPa·m/s (撞击场合) p×v≤80MPa·m/s (非撞击场合) 4.5m/s (撞击场合) 8.0m/s (非撞击场合) 4.5m/s
注1 最高允许流速是指管系最低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时的实际流速。2 撞击场合和非撞击场合:使流体流动方向突然改变或产生漩涡的位置,从而引起流体中颗粒对管壁的撞击,这样的位置称做撞击场合,否则称为非撞击场合。3 铜及铜合金(含铝铜合金除外)、镍及镍铜合金,在小于或等于21.0MPa条件下,流速在压力降允许时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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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8.4.4条
氧气调节阀前应设置定期清洗的过滤器。氧气过滤器壳体应用不锈钢或铜及铜合金,过滤器内件应用铜及铜合金。滤网除满足过滤功能外,并应有足够的强度,以防滤网碎裂。滤网宜优先选用镍铜合金材质,其次为铜合金(含铝铜合金除外)材质,网孔尺寸宜为0.16~0.25mm(60目~80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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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2801-2008)第6.8.1
条
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GB2894 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或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GB2893 的要求涂安全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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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7)第5.3.5条
在管带适当的位置应设跨桥 , 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 ( 或保温层顶面 ) 的距离不应小于 8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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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4.3.4条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占地大于80000m2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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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5条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高度为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2.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40000m3,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 不宜大于8000 m3;
3. 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单防罐应每一个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
4.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宜大于60000m3;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 m3;
5.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其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尚应满足液化烃压力储罐组的要求,且二者之间应设隔堤;当其独立成组时,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2.17条的要求;
6.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同液化烃储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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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第5.2.3
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外,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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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5条
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80m。
2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60m,对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30m。
3 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的规定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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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3条
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外,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