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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6.3.5E条
6.3.5E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充装率不应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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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6.5.3C条
6.5.3C 液氢系统应设有独立的放空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通过固定放空管向高空排放,放空管的高度应高于附近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顶5m以上;2 液氢饱和蒸汽流动速度不应超过16m/s,单相流氢气流动速度不应超过150m/s;3 放空管应设有防空气倒流和雨雪侵入、水汽凝集、冻结和外来异物堵塞的装置;放空管口宜设阻火器或氮气吹除置换;4 排放液氢或低温氢气时,应确保出口温度不低于90K,放空过程应保持正压;5 不应将高压氢放空管与低压氢放空管连通到同一放空系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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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6.2.19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号)
1.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2.苯乙烯、丙烯腈、丙烯酸及丙烯酸酯等阻聚剂对氧含量有特殊要求的储罐应采用贫氧氮封。
3.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应设置用于含光气的设备和管线的氮封、吹扫和置换的专用氮气系统。
4.多晶硅生产装置的紧急泄放系统应设置通入高纯氮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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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第7.2.3、第7.2.4条、《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号)第45条
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应设置密闭循环取样系统。设置在有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的取样口,应采取减振措施。光气在线分析系统(取样管、管线接头、阀门、密封件、分析部件等)应集中紧凑布置在封闭的在线光气分析室内,取样管线应有保温、伴热措施,取样管中的物料、分析仪尾气应返回工艺系统或光气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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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
企业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应严于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企业的安全风险相适应,应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有具体、可量化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应体现企业对零伤害、零事故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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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
1.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第一的方针贯穿于生产经营决策的全过程,能够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发展、生产、进度之间的关系。
2.企业应制定全员安全行为规范,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建立全员安全隐患排查的奖励机制,开展安全经验分享和安全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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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
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岗位员工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规章制度、行为规范、有主动执行和履职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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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2.0.10条
2.0.10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在试验条件下,从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至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为恢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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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5.4.2.1条
5.4.2.1 静电除焦塔进口原料气管线必须设置氧含量在线分析仪表和报警联锁设施,一般控制氧含量≤0.5 %,当≥0.8 %时必须断电停车;静电除焦塔投用前绝缘≥50MΩ,夹套温度宜控制在90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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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 19041-2003 )第4.2.1条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 GB 19041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