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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1条
9.2.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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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2条
9.2.2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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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3条
9.2.3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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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4条
9.2.4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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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5条
9.2.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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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6条
9.2.6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T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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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7条
9.2.7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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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8条
9.2.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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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9条
9.2.9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锚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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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10条
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吊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
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