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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11条
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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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12条
9.2.12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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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13条
9.2.13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文件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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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9.2.14条
9.2.14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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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0条
10临时用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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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0.1条
10.1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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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0.2条
10.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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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0.3条
10.3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拆线路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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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0.4条
10.4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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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0.5条
10.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配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GB50194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