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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3条
4.13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a)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b)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d)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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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4条
4.14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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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5条
4.15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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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6条
4.16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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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7条
4.17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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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8条
4.18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安全作业票样式和管理见附录A和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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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1.1条
5.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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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1.2条
5.1.2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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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1.3条
5.1.3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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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1.4条
5.1.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