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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1.8条
11.8动土作业区域周围发现异常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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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1.9条
11.9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监护人员应与所在区域的生产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场所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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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1.10条
11.10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窖井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窒息危险,且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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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1.11条
11.11动土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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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2.1条
12.1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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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2.2条
12.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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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2.3条
1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可不设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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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2.4条
12.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b)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
c)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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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6.3条
4.6.3 企业的风险管理应贯穿装置的工艺开发、规划设计、首次开车、生产运行、检维修、变更、废弃等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以及作业过程 ,针对所处阶段或评估对象特点选择适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方法 ,开展风险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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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6.4条
4.6.4 危害辨识应涵盖但不限于:
a ) 工艺技术的本质安全性;
b ) 厂区选址和平面布局不合理导致的危害;
c ) 企业潜在的风险对相关人员安全的影响;
d ) 工艺系统可能存在的危害;
e ) 操作过程可能存在的危害;
f ) 设备设施失效可能存在的危害;
g ) 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危害;
h ) 变更所引入的危害;
i ) 建(构)筑物潜在的危害;
j ) 自然灾害对企业带来的危害;
k ) 企业潜在的风险对厂外相关方的影响;
l ) 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