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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9条
5.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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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0条
5.2.10在厂内铁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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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1条
5.2.11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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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2条
5.2.12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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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3条
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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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4条
5.2.14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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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5条
5.2.15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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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6条
5.2.16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15577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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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3.1条
5.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a)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b)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c)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d)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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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3.2条
5.3.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