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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4条
5.4特级动火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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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4.1条
5.4.1特级动火作业应符合5.2、5.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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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4.2条
5.4.2特级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b)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c)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d)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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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5条
5.5固定动火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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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5.1条
5.5.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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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5.2条
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
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
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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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条
6受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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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1条
6.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c)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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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2条
6.2作业前,应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c)在忌氧环境中作业,通风前应对作业环境中与氧性质相抵的物料采取卸放、置换或清洗合格的措施,达到可以通风的安全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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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3条
6.3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c)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d)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