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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企业应对厂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及可能存在的较大风险进行排查:
(1)试生产投料期间,区域内不得有施工作业;
(2)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
(3)系统性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9人;
(4)装置出现泄漏等异常状况时,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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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5.2.3.2条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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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八条
1.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
2.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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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1.特殊作业票证内容设置应符合GB 30871要求;
2.作业票证审批程序、填写应规范(包括作业证的时限、气体分析、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签字、关联作业票证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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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九条
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安全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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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应规范:
1.作业人员应持作业票证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符合要求,无违章行为;
2.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持作业票证监护;
3.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现场的设备、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设置警戒线与警示标志,配备消防设施与应急用品、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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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九条
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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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储罐切水作业、液化烃充装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应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作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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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安全培训、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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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二十一条
1.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
2.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现场安全交底;
3.保存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现场安全交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