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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2条
5.2.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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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3条
5.2.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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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4条
5.2.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答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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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5条
5.2.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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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6条
5.2.6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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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7条
5.2.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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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8条
5.2.8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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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9条
5.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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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0条
5.2.10在厂内铁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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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1条
5.2.11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