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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27550-2011第8.5 氧条
8.5 氧气、强氧化性气体及可燃气体的充装站应有识别待装气瓶剩余气体及其杂质的检测仪器(有真空设施的除外)。有毒、可燃气体的充装站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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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79一2012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第6.1.3条
6.1.3通风空调设备宜与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联锁,火灾发生时应自动关闭防火阀及空调系统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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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79一2012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第6.1.6条
6.1.6重要房间的空调设备的启停及故障报警信号应引至集散控制系统(D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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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79一2012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第6.4.5条
6.4.5当生产装置设有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时,新风引人口应设置相应的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器,且进风管上应设置密闭性能良好的电动密闭阀,在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报警的同时,应关闭密闭阀及新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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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 )第3.10条
3.10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及贮氯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作业场所和贮氯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 mg/m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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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 )第3.11条
3.11 用氯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应符合压力容器有关规定。液氯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符合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na) 氯气系统管道应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nb) 用氯设备和氯气管道的法兰垫片应选用耐氯垫片;/nc) 用氯设备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nd) 液氯气化器、贮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应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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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14544-2008)第4.2.2条
4.2.2合成、压缩、精榴和聚合等主要生产岗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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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14544-2008)第5.4.4条
5.4.4氯乙烯贮槽、计量槽、种子釜、聚合釜等压力容器.应装有安全阀、压力表,应使用两个测压点.并定期校验;需装液位计的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液位计。合成混合器、种子釜、聚合釜应装设超温、超压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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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3.1.2条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少的部分确定:/n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n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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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3.3.10条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n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n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 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n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n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