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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2.0.32条
2.0.32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n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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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4.1.5 条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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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4.1.7 条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n 1. 不宜通过生产区;/n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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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4.2.3 条
4.2.3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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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4.5.4 条
4.5.4 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 1、厂际管道应减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的交叉;/n 2、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厂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埋地敷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5m;/n 3、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8m;/n 4、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n 5、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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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4.5.5 条
4.5.5 ?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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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2.20条
5.2.20 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要求外,其构架不宜超过四层。/n 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上方,不宜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且封闭式楼板应为无泄漏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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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2.27条
5.2.27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留时间和扩散范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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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2.28条
5.2.28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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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3.2 条
5.3.2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n 若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上方,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设备时,封闭式楼板应为不燃烧材料的无泄漏楼板。/n 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不宜布置在管架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