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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8.1条
5.8.1/n职业危害申报/n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8.1条款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n害因素主要包括:/na)氯气;/nb)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nc)硫酸;/nd)盐酸或氯化氢;/ne)隔膜工艺使用的石棉;/nf)亚硫酸钠;/ng)离子膜工艺使用的/nα纤维素;h)氯化钡;/ni)次氯酸钠;/nj)噪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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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17—2008)第5.6.2.3条
5.6.2.3 企业应至少在氨、甲醇、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煤尘、硫黄粉尘、高温、冷冻、噪声、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存在区域设置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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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17—2008)第5.8.1.2条
5.8.1.2 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至少包括:氨、甲醇、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煤尘、高温、冷冻、噪声、辐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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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17—2008)第5.8.2.4条
5.8.2.4 企业应每年组织1次接触氨、一氧化碳、甲醇、硫化氢、高温、噪声、辐射等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2年组织1次接触二氧化硫、煤尘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他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有关规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进行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存入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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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17—2008)第5.8.3条
5.8.3 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按照 AQ 3013—2008 第 5.8.3 条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配置和管理。还应至少做到:a) 接触酸、碱的作业人员应配备防酸碱工作服、手套、工作鞋及护目镜或防护面罩;b) 接触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人员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岗位至少配备两套长管式防毒面具;c) 接触氨的操作岗位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全封闭防化服等防护器具;接触氨的作业人员均应配备型号适合的过滤式防毒面具;d) 接触煤尘等固体粉尘的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e) 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应配备耳塞或耳罩;f) 高温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配备防热服、防高温手套、隔热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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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7.4.1条
17.4.1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 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应超过115dB(A)。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遵守表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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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7.4.2条
17.4.2 蒸汽透平鼓风机背压汽放散管和罗茨鼓风机等可能超过噪声标准的设备,应采取消声或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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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2014 ) 第4.2.9条
4.2.9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并应远离生产管理设施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噪声控制设计规范》SH/T 314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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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2014 ) 第4.3.6条
4.3.6独立设置的装置控制室、机柜室、外操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n1宜布置在不低于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储罐区的场地上;/n2应成组布置在装置区的一侧,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n3控制室应避免噪声、振动及电磁干扰较大的场所对其产生/n4外操室宜布置在设备区的边缘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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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2014 ) 第4.5.7条
4.5.7循环水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n1应靠近用水量较大的用户,避免布置在工艺装置的爆炸危险区范围内;/n2应避免靠近火炬、加热炉、焦炭塔等热源体,机械通风冷却塔宜远离对噪声敏感的设施;/n3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开阔地带;当机械通风冷却塔单侧进风时,进风面宜面向夏季主导风向,双侧进风时进风面宜平行于夏季主导风向;/n4应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n5冷却塔不宜布置在邻近的变配电所、露天工艺设备、铁路、主要运输道路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n6冷却塔与其他相邻实体建(构)筑物、高挡墙等的净距不应小于冷却塔进风口高度的2倍;/n7冷却塔与其他建(构)筑物、设备等设施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5.7中的数值,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