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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5.5.2.2条
                        5.5.2.2 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n1) 宜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n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的控制室或操作室;/n2) 按照 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n3) 宜按照SH903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n4) 按照 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n5)按照 GB50160、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n6)按照 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n7)按照 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n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06;/n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和/或报警安全联锁/n装置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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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 )  第4.3.6条
                        4.3.6 产尘毒物质的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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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 )  第6.4.1条
                        6.4.1苯蒸馏泵房,精苯洗涤厂房和室内库房应安设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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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 )  第6.4.2条
                        6.4.2 毗啶生产厂房、库房和泵房应安设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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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 )  第7.1.5条
                        7.1.5有毒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场所、库房中,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GB15603、GB179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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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5.3.3条
                        5.3.3 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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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5.3.5条
                        5.3.5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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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6.9条
                        6.9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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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7.3.5条
                        17. 3.5 下列场所应安设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na) 煤气净化车间鼓风机房;/nb) 苯蒸馏泵房,精苯洗涤厂房和室内库房; /nc)吡啶生产厂房、库房和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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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4.1.3条
                        4.1.3爆炸物库房除符合 4.1.2要求外,与防护目标应至少保持1000 m的距离。还应按GB/T 37243的规定,采用事故后果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事故后果法计算时应采用最严重事故情景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