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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6.1.1.3.13条
6.1.1.3.13 为了满足外壳防护等级要求,导管和外壳间应有密封措施(例如密封垫圈或螺纹密封剂)以及导管与导线间密封措施(例如密封附件)。注:如果导管是唯一的接地措施, 螺纹密封剂不应影响接地路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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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6.1.1.4.1 条
6.1.1.4.1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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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6.1.1.4.2 条
6.1.1.4.2 爆炸危险场所除2区内照明灯具以外所有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芯截面积不得小于4㎜2。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等,可作为辅助接地线。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中性点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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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6.1.1.4.3 条
6.1.1.4.3 在爆炸气体危险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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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6.1.1.4.4 条
6.1.1.4.4 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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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6.1.1.4.6 条
6.1.1.4.6 如果在1区使用TT型电源系统(电源接地与裸露导体部件接地分开),那么电源将使用(剩余)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进行保护。注:接地电阻率高的地方,不允许使用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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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6.1.1.4.7 条
6.1.1.4.7 如果使用IT型电源系统(中性线与地隔离或经阻抗接地),应提供一绝缘监视装置指示第1次接地故障。注: 局部等电位连接,通常称为附加等电位连接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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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6.1.1.4.8 条
6.1.1.4.8 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其钢带或金属护套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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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6.1.2.4.4 条
6.1.2.4.4 带本质安全电路的安装应使其本质安全性不受外界电磁场的干扰,例如由附近上方供电线路或单芯电缆大电流的影响。这可以通过例如屏蔽、绞合电缆或与电磁场保持足够距离来实现。电缆无论在危险区域还是在非危险区域,应满足以下要求:a)本质安全电路电缆与非本质安全电路电缆隔离;或b)本质安全电路电缆在布置时防止受机械损伤危险;或c)本质安全或非本质安全电路电缆为铠装、金属护套或屏蔽。本质安全电路导线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导线不应为同一电缆。绑扎在同一束本质安全电路导线和非本质安全电路导线间应该用绝缘层或接地金属进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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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6.2.1.9 条
6.2.1.9 软连接对于常需短距离移动的(例如:滑轨上电机)固定设备的端子连接,电缆的布置应允许必要的移动而无损于电缆或采用适于移动设备的一种电缆型式。如果固定布线自身型式不适合于必要的移动,则应提供用于连接固定布线的合适的防粉尘点燃接线盒。如果采用金属软管,该管和其配件应设计成不得损坏电缆的结构,应保持适当的接地或跨接接地。软管应不是唯一的接地措施。软管应不受粉尘的影响并且它的使用不应削弱所连设备外壳的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