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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17—2008)第5.5.4.5条
5.5.4.5装置停车及紧急情况处理应按照AQ 3013--2008第5.5.4.5和第 5.5.4.6条规定执行。5.5.4.6企业液氨充装、储存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汽车罐车充装: 1) 应使用鹤管进行液氨充装;2)有防止汽车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3) 罐车静电接地报警装置完好;4) 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罐车作为储罐、气化器使用;5) 严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热储罐和罐车罐体;6) 充装、储存液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抢修器材、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 7) 充装前应检查驾驶证、罐体检验证、汽车罐车使用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是否齐全有效;充装车辆应配置灭火器、阻火器、气液相管封帽;8) 罐车在充装前应保证正压,须保持0.05Mpa以上的余压,防止罐车内进入空气;9) 充装压力不超过 1.6MPa;10) 罐车充装时,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11) 液氨充装现场应设置喷淋装置,安装在线计量装置,充装管前第一道阀处应设置为紧急切断阀。b) 钢瓶充装:1) 充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严格的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2)使用钢瓶充装时,钢瓶瓶帽、防震圈应齐全,同时应设置电子衡器与充装阀报警联锁装置;3) 应逐瓶称重,充装后必须认真复秤和填写充装复秤记录。严禁过量充装(充装量不得超过0.53千克/升),充装过量的钢瓶不准出厂。严禁用容积计量; 4)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称量的1.5~3倍。衡器校验期不得超过三个月。5) 充装现场应设置遮阳设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钢瓶。c) 液氨储存1) 罐区电气设备符合防火防爆要求;2)应设置液氨储罐远传监控、超限报警装置;3)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安全阀排气应引至回收系统或火炬排放燃烧系统;4)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双切断阀,其中一只出口切断阀为紧急切断阀;5)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备用事故氨罐、气氨回收、应急喷淋及清净下水回收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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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6.3.20条
6.3.20长管拖车的汇流总管应安装压力表和温度表。钢瓶连接宜采用金属软管,应定期检查。拖车上应配置灭火器。使用时应避免长管拖车上压差大的钢瓶之间通过汇流管间进行均压,防止对长管气瓶产生多次数的交变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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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9.3条
9.3消防安全措施:供氢站应按GB50016规定,在保护范围内设置消火栓,配备水带和水枪,并应根据需要配备干粉、二氧化碳等轻便灭火器材或氮气、蒸汽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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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6.7条
6.7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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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6.9条
6.9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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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7条
5.7 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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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27550-2011第6.8条
6.8 充装站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专用消防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处理事故的消灾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量应符合GBJ140的规定。乙炔充装间内应设置供灭火用的紧急喷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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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14544-2008)第7.2.1.4条
7.2.1.4动火作业场所应设灭火器材.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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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8.1.10条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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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12.2.4条
12.2.4 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在隧道两侧均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2 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n3 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