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1条
5.1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2条
5.2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3条
5.3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4条
5.4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6.10.1.1条
6.10.1.1 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如图2所示。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如图3所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 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 m。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6.10.1.2条
6.10.1.2 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如图4所示A或B的位置。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h1不应小于0.5 m。位置A处的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h2不应小于2.0 m。
-
GB 50779一2012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第4.2.2条
4.2.2窗应符合下列要求:1外窗应选用固定抗爆防护窗,计算荷载与所在建筑墙面计算冲击波超压应相同。2内窗及室内疏散通道两侧的玻璃隔墙应采用金属框架,并应配置夹膜玻璃或钢化玻璃。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5.19条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n内不应设置踏步。/n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6.4.7条
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6.6.2条
6.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