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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4.2.2.2条
4.2.2.2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范围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划分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按照GB3836. 14-2000和GB50058-1992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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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5.5.2.2条
5.5.2.2 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n1) 宜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n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的控制室或操作室;/n2) 按照 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n3) 宜按照SH903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n4) 按照 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n5)按照 GB50160、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n6)按照 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n7)按照 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n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06;/n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和/或报警安全联锁/n装置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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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2.1d条
5.5.2.1d其他:/n1)电解厂房内的行车应配置防爆电气设施和限位器;/n2)在氯气、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硫酸或盐酸的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冲洗和洗眼设施,冲/n洗和洗眼设施服务半径符合要求;/n3)氯化氢合成炉的氯气、氢气进口管线设置紧急切断设施;/n4)厂区应设置风向标;/n5)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n6)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钾、硫酸和盐酸等溶液储罐应安装液位计;/n7)酸、碱储罐区独立建立,酸、碱储罐区设置围堰应符合Gb50351;/n8)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016;/n9)防雷电设施应符合Gb50057;/n10)消防设施与器材应符合Gb50140和Gb50016;/n11)爆炸性气体环境配置的防爆电气设施应符合Gb50058;/n12)设置互为备用、自动切换的双回路电源;/n13)供电故障时的应急供电设施,如不间断电源、应急发电机等,满足应急时的供电需求;/n14)变配电室、电气开关室防止小动物进入设施;/n15)吊装液氯钢瓶的起重机械配置双制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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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4.1.12条
4.1.12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和汇流排间应按GB50057和GB50058的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设施。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宜每半年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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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5.2.2.3条
5.2.2.3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 GB 50058 防爆要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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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8.1.2条
8.1.2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5005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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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9.1.2.8条
9.1.2.8 湿式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5005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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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7.1.1条
7.1.1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根据释放源的种类和性质确定,其中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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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7.1.2条
7.1.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符合GB50058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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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7.1.4条
7.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S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n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防火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