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 (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隐患(accident hidden danger):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有限空间(confined spaces):
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无法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4 重大事故隐患认定
4.1 认定原则: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2 认定程序:认定程序如下:
a) 企业自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事故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b) 集体讨论: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 3 人;
c) 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文件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认定意见。结论性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注 1:专家组成: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 7 人。
注 2: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3 通用直接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b)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c)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d)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未执行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要求,或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f) 液氨制冷企业的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g) 液氨制冷企业的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
h)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 (构) 筑物内,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i)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不同建 (构) 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j)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k)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l)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干式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m)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n)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 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o)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p)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q)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4.4 分类直接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八大类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4.5 其他认定:本文件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无效均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附录 A (规范性) 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
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依据见表 A.1。
表 A.1 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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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 (含澡堂) 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 (热) 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b)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c) 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 (槽)、漏钢防控设施;d) 转炉、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 (副) 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e) 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f)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数据未接入 24h 有人值守场所;g) 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h) 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 30kPa,或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道连通,或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 熔融金属 (含硅水) 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b)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 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b) 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c) 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d) 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 5 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b)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c) 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 8 类区域存在积水;d)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e) 使用煤气 (天然气) 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f)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g)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通风设施。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 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b) 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c)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d)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 (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 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e)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f)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通风设施;g)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单独设置的;b) 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 (吊白块) 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 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未配备防毒面具,或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b)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 |
| | 餐饮业使用超过 100kg 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且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时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